① 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严
格把好农村新建、 扩建、 改建项目的消防安全关, 推广适合农
村特点和当地消费水平的阻燃、 耐火建材, 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对未按规定审批或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 应及
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② 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结合
本地火灾特点和工作实际, 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切实
增强隐患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③ 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规
定,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 技术。 乡镇人民政
府、 村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 应积极推广应用独立
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报警逃生门锁等
有利于早期报警、 早期控火和快速逃生的技术和产品; 督促“三
合一”等生产经营场所落实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增设安全出口和
疏散通道, 开设逃生口、 逃生窗, 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遏制火
灾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