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
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
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
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
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
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