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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及保健食品的报检要求
一、根据粤检食函〔2008〕707号《关于加强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及保健食品检验监管的通知》的要求,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才能准予报检:
1、配料证明文件
2、自由销售证明
3、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原件(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保健食品还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以下产品可以判断属于保健食品:
(1)凡被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监管的通知》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中,进口产品中凡含有上述文件中的成分,按进口保健食品管理。
(2)凡销售标签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进口产品应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
5、凡是原料属于在我国没有食用习惯的食品,该原料应按照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办理新资源食品的申请;但凡新资源产品需要附上卫生部所发的心资源公告作为证明材料才可以报检。
6、境内分装的进口散装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商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内分装包装标签。
(2)凡是进口散装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需要在境内企业包装的,应提供包装企业发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
上述索证要求每半年复核1次。
二、根据粤检食函〔2011〕1533号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质检食函〔2011〕29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燕窝检验检疫监管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进口燕窝和深加工即食燕窝制品实施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燕窝和深加工即食燕窝制品境内收货人可代办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手续。要求相关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附件3),并在每次报检时提供相关资料作为附件。
根据质检食函〔2011〕296号要求输华燕窝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必须在卫生证书上注明燕窝原料来源地,自2011年10月1日起(含,以证书签发时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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