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频率低至 49.79~49.00Hz 时,各级调度应立即调出备用功
率,控制用电负荷,将频率恢复至正常;各厂、站应检查低频减负荷
装置(特殊轮)动作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当频率低于 49.00Hz 时,各电厂应按调度要求调整发电功
率,统一调度事故备用机组容量,并保证不使相应线路过载或过稳定
限额;各级调度应增加机组功率,起动备用机组,并按事故限电序位
表限电,将频率恢复至正常;各厂站应检查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情
况,当电网事故达到低频减负荷动作值,而装置未动作时,应立即断
开该装置所接跳的断路器。
(3)当频率高至 50.21~50.50Hz 时,各级调度按正常频率调整方
法进行调整,并检查高频切机动作情况。
(4)事故拉闸限电及低频减负荷装置切除的线路,不得自行送
出,不准将停电线路负荷倒至其他线路供电;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
时,可先送保安用电,再向调度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