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 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收回, 集中统一销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停止流通的
人民币和残缺、 污损人民币的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币的销毁方式主要包括蒸煮喷浆、 机械粉碎、 钞票自动处
理系统联机销毁以及火焚等。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各自的销
毁业务量、 销毁能力、 交通运输状况, 相对集中, 设置销毁点, 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设立人民币销毁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条
件, 人民币销毁实行计划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各分支行下达
年度销毁计划。 销毁点应组建专门机构, 负责对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和残缺、 污损的人民币的复点、 销毁工作进行领导、 组织、 管理。
销毁工作应按销毁命令执行。 人民币销毁现场应由专门人员监督和
检查。 人民币销毁业务必须登记在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