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机动车或伪
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做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6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
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
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
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
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上述之规定,是对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
车、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和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牌证行为的禁止性规
定。具体来讲,法律禁止以下几种行为:
第一,拼装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
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机动车的研
制、生产,要求很高的技术水平。拼装的机动车往往达不到机动车应有
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国家
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报废
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发动机、方
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
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是报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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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机动车回用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
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 103 条第 4 款、第 5 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
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拼装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
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机
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
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在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
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改变燃料种类,更改排量
功率、轴数、轴距、轮距,以及增加载货车厢厢架的高度、长度和客车的
乘客座位数。机动车的研制、生产,要求很高的技术水平。对机动车进
行重大改装,可能会影响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辆上路
行驶,可能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因此,国家对机动车的修理和改装
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改装机动车,需要更换发动机,
改变车型,或者改变其他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应当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出具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机动车修理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等项目的,必
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根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3 条第 4 款、第 5 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擅自
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可以并处
非法产品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机
动车型号,是指机动车的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
别代号都是实际打刻在机动车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位的特定号码。这
些型号和号码都是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重要内容。在《机动车登记证书》
和《机动车行驶证》上也都有相应的记载。《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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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型号、发动机
号、车架号是判定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年限、是否盗抢车、走私车、拼装
车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许改变这些号码。改变机动车
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
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涂、凿改等手段改变上述
型号、号码的内容的行为。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
辆识别代号的行为,不仅会干扰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
危害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上述
行为。
第四,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
险标志。具体来说,“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
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
志的行为。“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
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二是通过购买等
方式获得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
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
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
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即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
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干扰了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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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
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
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