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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抵押担保债权,制定本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苏州担保债权,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这些规定出台之后,婚姻法学者、法官对它们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发表了很多成果。尽管这些成果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笔者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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