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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以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解答】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登封婚姻律师的收费标准,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以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或者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在确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时,应考虑子女的承受能力。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吕某珍等二人诉李某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答:从审判实践来看,登封有没有好的婚姻律师,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婚姻律师,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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