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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律师|鑫霆律师 违约金 |知名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2016-12-03 信息编号:109406 收藏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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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原、被告双方经中间人何宗品介绍,原告吴峰以138000元购买被告位于解放居委会四组的坐北面南三层楼房及后院,双方于同年4月3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主要协议条款有“本房规格为6.8×12米。房后有约4×7米小院”。“卖方应在收到订金60天内办清并交于买方土地使用证、准建证和房权证”。“此房卖方当向买方担保与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无土地纠纷,无房产纠纷并保证此房无质量问题……”,“如若双方买卖交易达成后发现有此类纠纷事宜……,卖方当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买方所有经济损失”。如若任何一方反悔毁约,当承担此房屋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原告交清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已交付了房地产。但土地使用证至今没有办理。2006年7月27日,被告将其父老土地证(现原、被告共同实际占有使用的169平方米,不含4×7米后院)交由原告吴峰保管,原告也同意由自己保管原件,被告保管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各方一半,并将此内容写在该证的后页空白处。2008年春,解放居委会及其四组通知原告并告知其所购房后院土地属集体规划道路,并无偿扒掉了该院,双方发生了矛盾和纠纷,原来原告吴峰保管的老土地证原件又到了被告手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4×7米后院是否属合同标的;(2)被告是否违约。首先,被告家老土地证未含4×7米小院,应在卖房时如实告知且应在合同中说明;其次,被告未在约定的60天内为原告办理承诺的证件,后虽协商同意暂由原告保管土地证原件,但未明确不再办理土地证,也未明确随后无论什么时间办均可,且老证现在仍在被告处,故应视为没按约定履约;故应当按评估参考价支持原告的第壹项请求。因“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是“反悔毁约”才能承担20%违约金,并未约定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故要求承担违约金本院无法支持;又因原告未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原告可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61条、第107条、第112条、第125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祁正普、冯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吴峰退还房款87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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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琴(乙方)与星汉城公司(甲方)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认购书1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认购江苏星汉城40号楼项目40幢108室房屋,该房屋使用功能为商业,土地性质为商业,土地使用年限自1998年5月29日起至2038年5月29日,该房屋建筑面积54.12平方米左右(以正式签约时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该房成交单价21565平方米,总房款1167098元,知名离婚房产纠纷律师,签订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现售合同时总房款以实际签约建筑面积乘以单价为准;乙方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乙方于2014年1月29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560000元,乙方在接到甲方签订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通知后15日内必须前来办理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现售合同签订手续并交清房款,逾期办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具备转让条件时与乙方签订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现售合同,并按该约定的规定办理该房屋的两证,甲乙双方依据该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到期非因乙方原因不能签约的,若乙方选择退房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交房款。双方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该房屋;其他约定中还约定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以及办理该房屋权权证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乙方对该房屋的转让方式性质均向甲方做了充分了解,广州房产纠纷律师在线,乙方签字确认。认购书签订后,孙德琴于2014年1月28日分别交纳房款20万元、38万元,房产纠纷律师,于同年2月27日缴纳587098元,合计1167098元。因星汉城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星汉城公司曾于2014年12月26日向孙德琴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兹有本公司承诺:星汉城40号楼108室,协议原定于2014年6月30日交付给业主孙德琴,由于我公司未按时交付。1、现承诺该房屋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付给孙德琴并签订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现售合同及相关手续,交房同时承诺在此期间(自付购房款开始-交房之日止)承担按照已付房款金额的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业主孙德琴。如果在2015年4月30日后仍不能交付该房屋,即按上述年利率6%的双倍利息支付给业主孙德琴。2、并在正式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两证过户手续。”星汉城公司出具承诺后,仍未能按承诺交付房屋。星汉城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支付给孙德琴逾期交房的利息88838元。后星汉城公司至今仍未能交房。2015年10月,孙德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一审法院依法向物价部门询价,星汉城40幢一楼的商业用房现在的单价为23000元至25000元每平方米。一审另查明,星汉城公司开发的江苏星汉城40号楼项目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审理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孙德琴认为星汉城公司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故双方间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星汉城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但孙德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星汉城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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