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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如何调解?
    2020-07-11 信息编号:1140239 收藏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
起 1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 10 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
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
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
调解时间 3 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
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 1 日前通知承办
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 3 人。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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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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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 2 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
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
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
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 76 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
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
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
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
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
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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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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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3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计算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
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
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 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
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
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 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
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20%赔
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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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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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
失 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
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
行人一方 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
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
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
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
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
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
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
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
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
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
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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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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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 3 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
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
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
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
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
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
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6 个月总额
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 20 年。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
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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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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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
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37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费用预付?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费用预付,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认
定前或当事人逃逸等情况下为了及时抢救伤者、保存尸体和丧葬死者,
对于相关医疗费、尸体存放费和丧葬费,由一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先行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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