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可知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保
费支付方式采用分期支付时,首期保费支
付后,部分保费到期没缴纳的,保险合同
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费用而失效。
保险人给予投保人一定的时间宽限,允许
投保人在这段期间补交已到期的保费,并
对此期间投保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理赔,
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是由人身保单缴
费的长期性决定的,考虑到投保人会存在
一定的经济困难期或者因疏忽而迟交费用
情况,规定宽限期的以有效地防止保险合
同轻易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