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89 条规
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
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
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
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
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
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
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
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法律的规
定,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三天后,
就应该报检察院批准逮捕;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结伙、多
次作案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
延长到三十天。也就是说,一般 情况下,
公安局最长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