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
制执行不服的; (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
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
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
决定不服的; (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热资源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5) 对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6) 申请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
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 (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9) 认为行
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
履行其他义务的; (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
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等协议的; (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
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以上这些
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哪些事即便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