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
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
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由此可见,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
院受案范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
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
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提起行政诉讼之前
不必都先进行行政复议。不可不知的 1388 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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