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口头起诉是原告以口述方式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口头起诉是一项灵活规
定,是对书面起诉式的补充。采取口头起
诉的方式,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保护
自身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书写
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口头起诉。
例如,在一些偏远山区,人民群众的文化
水平较低,原告自己可能不会写起诉状,
此种情况下,就可以口头方式起诉。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 50 条规
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
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
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
对方当事人。因此,如果写起诉状确实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起诉后,法院不受理也不说明理
由的,该怎么办?
答: 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51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
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
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
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
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
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见,起诉后,如果法院不受理也不
说明理由,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当事
人完全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