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 90 条的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
行。故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再审后,相应
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案件
申请再审,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已经发第十七章 诉讼篇
BU KE BU ZHI DE 1388 GE FA L CHANG SHI 301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时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但因行
政行为已经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且经过
人民法院的审理已经作出相应的司法判决,
基于维护国家权威和司法威信的目的,该
判决、裁定并不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暂缓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