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56
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
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
行: (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
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
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 3)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
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
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
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据此,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行政
行为会被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如果当事人
对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
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