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
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
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
( 二)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三) 违反
法定程序的; ( 四) 超越职权的; ( 五) 滥
用职权的; ( 六) 明显不当的。”特别注意
第六项 “明显不当的”的行政行为也会被
撤销或部分撤销。这说明法院会对行政行
为的合理正当性进行审查,当事人也可以
在应诉活动中,就行为合法性、正当合理
性进行全面充分的答辩。不当行政行为是
有可能被法院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