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双
方当事人属于对立面,都存在较强的对抗
性,因此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候,
很多被告都不愿意配合,且不愿意接收该
起诉状副本。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
六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
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
达。”据此,如果被告拒绝接受起诉状副本
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
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