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
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见,被告没
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
判决。但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被告
经传票传唤两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两次传票
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
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离
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它不到庭就无法查
清案情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
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