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 91 条第
1 款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 125
条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
地面施工人责任的分配为在地面施工期间
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在公共
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
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害
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般
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
的,应该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另
外 《侵权责任法》第 91 条第 2 款还规定: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
不能证明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 侵
权责任。”说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
损害的,管理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
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则要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