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公司法》第 146 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无
民事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