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约定了分
别执行,那么,
答: 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可以约
定分别执行,如甲负责业务,乙负责财
务。如果负责财务的乙与另外一家企业签
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
呢?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代表
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
均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合同是有效的,
换一句话讲,就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
具有对抗外部人的效力,其合伙企业内部
怎么规定,是自己的事情,如果合伙人之
间存在异议,应该在合伙人内部协商解
决。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 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
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
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合伙人可
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
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