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第 68第十三章 创业投资篇
BU KE BU ZHI DE 1388 GE FA L CHANG SHI 221
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3) 提议召开债权人
会议; (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此外,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
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 《企业破
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
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