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在办理
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除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当
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
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女的疾病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
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其
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
交本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
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
(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