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
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
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
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
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
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
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
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
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
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
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
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
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
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