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李某夫妇于 1979 年 5 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但
女儿不幸在 1983 年 2 月 12 日因车祸死亡,而李某又由于生病丧失了生
育能力。张某和李某担心老来无靠,便有抱养一男孩的想法。
1983 年,张某邻居童姓一家,丈夫去世,母亲改嫁,剩下一个 6 岁男
孩童某,和一个六十多岁已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跛脚爷爷。张某夫妇见
其可怜,又由于自己没有儿女,于是张某和李某夫妇二人商定,决定收
养童某为养子。于是,被告童某就搬到张某、李某家里,和张某、李某生
活在一起。童某就称呼张某、李某为爸、妈,彼此之间的关系非常融洽。
被告童某到了上学的年龄,原告张某和李某将其送到学校念书。在被
告童某读书期间,原告完全履行了抚养义务。
被告童某高考落榜后,在一家工厂上班。2002 年 10 月,原告张某、
李某夫妇与养子童某三人共建瓦房五间。2004 年 6 月,原告张某、李某
夫妇为童某娶妻并办理婚事。原告张某夫妇与养子被告童某夫妇在同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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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房屋居住。
自从被告童某娶妻后,双方经常为生活枝节问题发生争吵,造成双
方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原告张某、李某夫妇认为,被告童某 6 岁时,父
亲死亡,母亲改嫁,自己见其可怜,收为养子,尽了抚养义务;2004 年 6
月为被告童某娶妻,并办理了婚事,但自从童某娶妻后,童某对自己不
但不照顾,反而用下流语言辱骂自己和老伴,并叫其妻用扁担打伤自己
的头部及手部,在生活上对自己百般刁难。现在,被告童某经常咒骂自
己和老伴,动不动喊打喊杀,令自己惶恐不安,顾虑重重。现自己和老
伴已无法和被告童某生活在一起。原告张某、李某夫妇遂于 2005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自己与被告童某解除收养
关系,并判令被告童某夫妇一家搬出自己所建新房,以使自己和老伴安
度晚年。
被告童某认为,自己 6 岁那年,本来可跟爷爷一块生活,但被原告
张某夫妇强行领来收养,致使爷爷一人孤独郁闷而死。但尽管如此,本
人还是念张某、李某夫妇的养育之恩。现在自己与养父母之间的矛盾
都是由于自己妻子与养母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而且张某、李某夫妇
建新房时,自己出资了 6300 元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力,该房屋应有自
己的一份,现不同意搬出该房屋。自己会让妻子和养母建立好关系,何
况自己和原告张某、李某夫妇之间的扶养关系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张
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夫妇收养被告童某为养子,虽然未办
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原告张某夫妇将被告童某抚养长大,尽了抚养义
务,双方均以养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双方因家庭枝节问题发生争吵,引起纠纷,被告童某对张某夫妇有
辱骂、殴打行为,这是非常不对的。责令被告童某改正错误,并向原告
张某夫妇认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
关系。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一、不准予原告张某、李某夫妇与被告童某解除收养关系;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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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原告张某、李某夫妇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认定事实
错误,童某不念养育之情,不尽赡养义务,经常辱骂、虐待、殴打张某、李
某,致使收养关系恶化无法维持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
解除与童某的收养关系。
二审法院受案后补充查明,一审判决后,童某并未积极主动改正错
误,反而为家庭问题而继续辱骂,甚至殴打张某夫妇,致使双方收养关
系更加恶化。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童某自小由张某、李某夫妇收养,抚养长
大成人,张某夫妇为其娶妻办理了婚事。但童某不念养育之恩,不但没
有照顾张某、李某夫妇,反而经常辱骂,甚至殴打张某、李某,这是非常
错误的。为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使两位老人能安度晚年,张某、李某
夫妇要求解除与童某的收养关系,应予支持。张某、李某夫妇建房时,
童某出资 6300 元,现张某、李某夫妇愿意偿还童某,应予以允许。张某、
李某夫妇上诉有理,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 2 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于是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准予解除原告张某、李某夫妇与被告童某的收养关系;
三、原告张某、李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被告童某 6300
元,限被告童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出原告张某、李某夫妇所建房
屋。
[争议焦点]
1. 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否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