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办理离婚律师广州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
附条件的离婚协议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民法学理的通说,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作为同意离婚的附加条款或者前提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附期限的离婚协议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登记离婚是否可以呢?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登记协议离婚等类似的身份行为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论的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因此,离婚协议中也是不可以附期限的。
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期限,作为婚姻关系效力终止的附加条款,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说服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期限条款,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广州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德民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38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址:
律所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