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工伤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等。,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中民一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2007年1月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右上肢插入捞面汤的桶内致使右上肢及前躯处被严重烫伤,经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上肢前躯处中度烧伤,为此,被上诉人自2007年1月3日至2007年2月16日在该医院住院44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上诉人已经支付。期间被上诉人交纳鉴定费300元,向郑州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08年2月29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被上诉人九级伤残的结论,被上诉人不服,又缴纳了500元鉴定费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08年4月2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仍认定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被上诉人随后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6月6日该仲裁委裁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5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4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440元,共计46698元,对被上诉人申请的营养费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对被上诉人申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2008年7月16日经河南省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上诉人后期治疗费约5-6万元,二次手术时需一人护理,护理期限暂定为一个月左右。为此被上诉人支付鉴定费1550元。
另查明,被上诉人丁金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567元,受伤后月均工资为740元;河南省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861元;被上诉人出院后在上诉人处工作到2007年11月30日,后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市中原区苏氏牛肉面陇海路店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丁金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90000元整,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全部了结,无其他争执。如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苏氏牛肉面陇海路店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均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157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苏氏牛肉面陇海路店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丁金萍负担57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