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强奸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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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制作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要存在:
(1)不如实记载;
(2)不让犯罪嫌疑人核对,
(3)提前做好笔录直接让犯罪嫌疑人签名。
这些在我做律师过程中都遇到过。这些行为之所以存在,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好欺骗有很大的关系。我办理的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提及了这些问题。说自己根本就没看,侦查人员就要他签字。我就问,那你为什么要签。答复基本一致,怕警察收拾他。看来,我们的人民警察在坏人面前还是很有权威的。
我现在自己以及要求所里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都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笔录进行核对和要求修正的权利。提醒犯罪嫌疑人在做完笔录时,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对笔录,如果有记载不属实的,一定要要求侦查人员予以修正。而且为了避免要求侦查人员予以修正侦查人员不同意,以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来对付。我还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人员实在不予修正,就直接在笔录上签署“以上笔录和我所说的不一致”。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除上述之外,还有诸如:
(1)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时间不匹配。诸如:讯问时间很长,但笔录内容很少,或者讯问时间很短,但笔录内容很完整;
(2)羁押后不再规定地点进行讯问;
(3)一个侦查人员讯问,在笔录制作时出现了侦查人员分身;(4)讯问笔录制作模本化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到笔录的证据资格。现在律师辩护也越来越重视程序辩护,这些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笔录作为证据的资格。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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