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13660714474(蔡律师)QQ号码:1792972585。 | 一、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8月11日至2011年12月7日期间双倍工资。
计算标准:2011年8月11日至12月7日期间领取的实际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主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7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注意:实践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当地社保政策规定的比例缴费,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则由用单位缴费,劳动者不缴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第10条、第12条规定。
3、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广东请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团队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佛山地址:禅城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
法律咨询电话:13660714474(蔡律师),QQ号码:1792972585
公交站:广东工大站,2.地铁站:区庄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