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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I院认定事实如下:梁某为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43号601房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为71.11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4.56平方米,产权登记时间为2006年4月30日,其中601房的房地产附图中记载:房屋内的面积是为60.8480平方米、阳台7.4200平方米、通道2.2820平方米(长1.63米、宽1.4米)、梯间4.2736平方米。
谢某为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43号602房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为87.69平方米,套内面积为82.42平方米,产权登记时间为2002年4月19日,其中602房的房地产附图中记载:房屋内的面积是为80.2160平方米、阳台4.4100平方米、梯间5.2699平方米。
2016年10月24日,一审法I院组织梁某、谢某到涉案两房屋进行查看,查看的情况如下:涉案的601房大门往西长度为1.375米处安装有铁门,602房的北墙上设有长1.42米、宽0.5米的防盗铁闸,往外打开并且加有锁链固定,阻挡601房的大门及铁门正常开启。
一审法I院认为,梁某、谢某双方互为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涉案601房的房I产I证显示,其产权中有长1.63米、宽1.4米的通道面积,而涉案的602房的产权中并无该通道,故可以认定该通道是属于梁某的专有面积,梁某在其专有面积上安装铁门,合法合理,且该铁门并不会对谢某的通风采光造成多大影响。
谢某还认为花基拦网影响其通风采光,实际上从现场勘查来看,谢某北墙的窗户较狭小,其又在其窗上设置长1.42米、宽0.5米的防盗铁闸,是影响通风采光的主要原因,与花基拦网没有关系。
谢某不仅设置该防盗铁闸,还将其往外打开,并用锁链固定,阻碍梁某大门的开启,构成侵权,梁某要求谢某拆除,一审法I院予以支持。
对于梁某房门的设置方向问题,根据现场勘查来看,无论梁某的房门开启方向如何,均不会影响到谢某,故对谢某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I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43号602房北墙窗户上的防盗铁闸拆除,以保证梁某的正常出入。
二、驳回谢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200元(其中本诉及反诉受理费各100元),由谢某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I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可见,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人的生活,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才能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关于被上诉人在通道上安装的铁门是否妨碍上诉人通风采光权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提供的601房房I产I证能证明该通道已纳入601房的房屋产权范围。
上诉人上诉主张该通道属于公共通道,但其房I产I证却未载明该部分的面积也纳入602房的产权范围。
因此对于被上诉人主张该通道不属于上诉人产权范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涉案现场照片及一审法I院的现场勘查情况,被上诉人安装的铁门是透风的铁门,对上诉人的通风采光影响甚微。
因此上诉人主张该铁门妨碍其通风采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的入户防盗门的开启以及安装的花基拦网是否妨碍上诉人通风采光的问题。
因涉案防盗门开启时其遮挡的被上诉人的窗户部分不超过该窗户的二分之一,且照常理,入户防盗门并非长时间打开。
因此被上诉人防盗门的开启对上诉人通风采光的影响甚微,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改变入户防盗门的开启方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同理,花基拦网对上诉人的通风采光亦未造成影响,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此予以拆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的窗户上的防盗网是否影响被上诉人的通行的问题。
因上诉人将防盗网往外打开并用锁链固定,导致被上诉人的大门无法正常开启,阻碍了被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一审法I院判决上诉人应拆除该防盗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3年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金多兴盛名鑫,迅捷雷达谓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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