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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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征收维权当事人往往会在信访无效之后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发现一个难题,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起诉之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很多当事人不明白,我一直在信访,怎么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时对方告诉我超过法定期限了?
京尚拆迁律师分三步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第一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关于起诉期限的更加详细的解释性规定。
第二步,有哪些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从起诉/复议申请期限中被扣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已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事项作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三步,信访耽误的时间是如何认定的,能否从这个期限中扣除。
综合以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应当是指由于不可抗力以及非意志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如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具有单方性,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其与行政诉讼程序都是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两种并行不悖的程序,并不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故因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耽误复议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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