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
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
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
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
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