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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
    2018-12-15 信息编号:483238 收藏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
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
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
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
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
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