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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018-12-16 信息编号:489782 收藏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
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
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12-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
    12-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12-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
    12-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12-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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