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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018-12-16 信息编号:489798 收藏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
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 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
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
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
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
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
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
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