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
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
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
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
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
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
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将作品编入
教材。并且,作者也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