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
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
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由此可知,首先,在侦查阶
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逮捕之后聘请律
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及
的罪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案
件情况,但这个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
没有辩护权,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其
次,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犯
罪嫌疑人就有权聘请辩护人了,同时,人民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
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注意,这个阶段的律师是以辩护人
的身份出现的。再次,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时,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聘请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安排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