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 16 条
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
人担任监护人: (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 2) 兄、姐; (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
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
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
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担任监护人。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
出,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是有顺序的,在先
顺序人可以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承担监护责
任。但这种顺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
改变的。同时,当同顺序人为多人时,可
以共同担当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由
部分人承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