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国家工作人员拒不交代巨额财产
来源的,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
定罪处罚。我国 《刑法》第 395 条对此有
明确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
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
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
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
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
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可以得
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仅限
于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该罪的独特之处
在于,检察机关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财产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至
于财产来源是否正当则要由行为人证明,
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或拒不证明的,则直
接以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