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10 日
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
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
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
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