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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 伤事故和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230 收藏
第三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
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
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
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
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
    01-21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 日起
    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01-21
  •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
    01-21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
    01-21
  • 河南省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
    01-21
  • 河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