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执行。
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作为其工伤待遇计发
基数的本人工资,依据农民工本人的职业资格等级确定。初级工(含普工、杂
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80%、100%计算;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120%、140%计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月工资
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