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3 条规定,《婚姻法》第 33 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
依据《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前 3 项的规定,即为: 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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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