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中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
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
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也不
在《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 但《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
纳入了调整范围。
《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 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