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2月14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
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7个,分别是: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还有4个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
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
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
不补假。休假节日不计入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