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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
    2019-02-08 信息编号:696698 收藏
仲裁庭裁决劳动
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
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
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仲裁庭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
    02-08
  • 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70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02-08
  • 仲裁庭审笔录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
    02-08
  • 证据及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
    02-08
  •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02-08
  • 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