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
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务,并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法律效力。鉴于关
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现实中,一些用人单
位滥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
合同法》第四条规范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即用人单位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
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法制定规章制度,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
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