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
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不
一样。 本法第 46 条规定失业人员按照以下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2)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
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3)累计缴费 10 年以上
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
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
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